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1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丰磊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EOXH6U2N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段家庄聚鑫铁厂内
我局于 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证据;
书证: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遵守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