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13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瑞瑞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670165197R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任瑞瑞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能提供2023、2024年矸石接收单位相关资质及接收台账,无法证明接收单位是否具备合规处置煤矸石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且未能证明矸石的实际去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5)《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6)《矸石、煤泥供需合同》1份,(7)《情况说明》1份,(8)《吕梁市社会独立选煤厂数据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8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