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5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瑞瑞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670165197R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任瑞瑞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能提供2023、2024年矸石接收单位相关资质及接收台账,无法证明接收单位是否具备合规处置煤矸石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且未能证明矸石的实际去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5)《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3日内提供矸石接收单位相关资质及接收台账,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