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郭志伟养猪场
负责人:郭志伟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冯家坡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猪场东面1.5公里处的山沟中倾倒有尿泡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违法依据: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6号)告知你养猪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猪场于2025年6月24日提出放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权的声明。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对你养猪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养猪场全称、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