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9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696696404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武家庄镇枣坪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棚旁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进行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书证: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关于中阳县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建180万吨/年洗煤项目备案的通知(吕发改产业发[2008]425号)复印件1份,2.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入选原煤180万t/a洗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吕环函[2009]86号)复印件1份,3.关于同意中阳县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建180万吨/年洗煤项目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的批复(吕环发改产业函[2010]41号)复印件1份,4.关于对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选煤项目试生产的批复(中环函[2010]67号),5.竣工验收(吕环验[2011]11号)复印件1份,6.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重介洗煤项目对柳林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中审批字[2020]34号)复印件1份,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9.煤矸石运输统计表1份,10.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提出放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权的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