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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5〕6009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7-01 09:3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郭志伟养猪场

负责人:郭志伟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冯家坡村

我局于2025615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养猪场东面1.5公里处的山沟中倾倒有尿泡粪。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6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6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6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倾倒尿泡粪的行为,30日内对倾倒在山沟的尿泡粪进行清理,并合理处置。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养猪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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