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696696404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武家庄镇枣坪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棚旁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进行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书证: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关于中阳县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建180万吨/年洗煤项目备案的通知(吕发改产业发[2008]425号)复印件1份,2.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入选原煤180万t/a洗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吕环函[2009]86号)复印件1份,3.关于同意中阳县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建180万吨/年洗煤项目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的批复(吕环发改产业函[2010]41号)复印件1份,4.关于对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选煤项目试生产的批复(中环函[2010]67号),5.竣工验收(吕环验[2011]11号)复印件1份,6.关于中阳县宝源选煤有限公司180万吨/年重介洗煤项目对柳林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中审批字[2020]34号)复印件1份,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9.煤矸石运输统计表1份,10.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苫盖并尽快入棚,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