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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5〕600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6-13 17:1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尚家峪钢铁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8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0.5304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36.87%,超标倍数为0.3687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1.625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38.75%,超标倍数为1.3875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492.306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28.20%,超标倍数为2.2820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9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9.5704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97.14%,超标倍数为0.9714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2.221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40.74%,超标倍数为1.4074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460.986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07.32%,超标倍数为2.0732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30.6302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04.20%,超标倍数为1.0420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69.323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31.08%,超标倍数为1.3108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487.341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24.89%,超标倍数为2.2489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30.4953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03.30%,超标倍数为1.0330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4.995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49.98%,超标倍数为1.4998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29.135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52.76%,超标倍数为2.5276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2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4.9349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66.23%,超标倍数为0.6623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6.097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3.66%,超标倍数为1.5366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37.704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58.47%,超标倍数为2.5847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3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9.5865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30.58%,超标倍数为0.3058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1.861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   139.54%,超标倍数为1.3954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45.377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63.58%,超标倍数为2.6358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4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5.2608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68.41%,超标倍数为0.6841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4.537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48.46%,超标倍数为1.4846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53.138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68.76%,超标倍数为2.6876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5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6.0272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73.51%,超标倍数为0.7351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4.038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46.79%,超标倍数为1.4679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46.799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64.53%,超标倍数为2.6453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26.3764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75.84%,超标倍数为0.7584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7.166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7.22%,超标倍数为1.5722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76.913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4.61%,超标倍数为2.8461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9.9197mg/m³(标准值为15mg/m³),超过标准限值32.80%,超标倍数为0.3280倍;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2.37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41.23%,超标倍数为1.4123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79.079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6.05%,超标倍数为2.8605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8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63.792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2.64%,超标倍数为1.1264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569.128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79.42%,超标倍数为2.7942倍;焦炉烟囱排放口,3月27日19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36.242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0.81%,超标倍数为0.2081倍;氮氧化物小时值浓度为463.239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08.83%,超标倍数为2.0883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4月2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4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福裕焦化3月27日08-19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在线超标周报[2025]13期、福裕焦化3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福裕焦化3月27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福裕焦化3月28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关于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检修的报告(福裕焦环字[2025]1号)、关于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检修情况的报告(福裕焦环字[2025]2号),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为化产脱硫系统进行停用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是因为,你公司为了确保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于2025年3月27日8时至19时对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进行了停用检修,期间导致3号4号焦炉烟囱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检修前,你公司按要求于3月26日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提交了《关于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检修的报告》(福裕焦环字[2025]1号),并得到了批复。故障持续时间为11.98小时。因化产脱硫系统进行停用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化产脱硫系统进行停用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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