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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5]600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5-28 10:42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5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1月15日,【废水】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7.375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6.875%,超标倍数为0.36875倍;氨氮日均值为1.4115mg/m³(标准值为1mg/m³),超过标准限值41.15%,超标倍数为0.4115倍,该超标情况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在线超标周报》([2025]第3期)进行了通报;

现场查阅矿井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记录显示1月13日至1月16日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改建项目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技术指标比对验收调试;该时间段超标数据于1月23日进行数据标记,未及时进行标注,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2月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2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1月15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在线超标数据表、1月常规监测因标记表、在线超标周报第3期、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详细截图、《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为证;

4、书证:2025年2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苏村煤矿矿井水1月15日在线设备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

6、关于苏村煤矿1月15日矿井水在线超标免予处罚的申请;

7、调试比对期间现场照片;

8、调试比对期间运维记录;

9、矿井水在线设备更换验收比对期间手工检验检测报告(山东国实(2025)环(检)2501013号);

10、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11、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1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加强对矿井水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在线数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标记,废水处理达标排放,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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