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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5〕600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5-21 08:4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5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5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115日,【废水】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7.375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6.875%,超标倍数为0.36875倍;氨氮日均值为1.4115mg/m³(标准值为1mg/m³),超过标准限值41.15%,超标倍数为0.4115倍,该超标情况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21日以《在线超标周报》([2025]3期)进行了通报;

现场查阅矿井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记录显示113日至116日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改建项目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技术指标比对验收调试;该时间段超标数据于123日进行数据标记,未及时进行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2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115日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在线超标数据表、1月常规监测因标记表、在线超标周报第3期、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详细截图、《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为证;

4、书证:2025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苏村煤矿矿井水115日在线设备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

6、关于苏村煤矿115日矿井水在线超标免予处罚的申请;

7、调试比对期间现场照片;

8、矿井水在线设备更换验收比对期间手工检验检测报告(山东国实(2025))2501013号);

9、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10、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4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4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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