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城北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2#烧结机头,1月11日23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48.981mg/m³,折算值为135.212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6.32%,超标倍数为2.8632倍;1月12日00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67.647mg/m³,折算值为429.754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27.8686%,超标倍数为11.278686倍;1月12日01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81.384mg/m³,折算值为189.153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440.4372%,超标倍数为4.404372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2#高炉出铁场,1月25日1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12.3750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3.75%,超标倍数为0.2375倍;1月27日1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2.7892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27.892%,超标倍数为0.27892倍;1月27日1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1.5878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5.878%,超标倍数为0.15878倍;1月30日01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1.2399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2.399%,超标倍数为0.12399倍;1月30日03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1.2914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2.914%,超标倍数为0.12914倍;2月1日14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0.1022 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022%,超标倍数为0.01022倍;2月1日17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1.5907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5.907%,超标倍数为0.15907倍;2月1日20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0.36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3.61%,超标倍数为0.0361倍;2月1日23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5.9702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59.702%,超标倍数为0.59702倍;2月2日06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3.031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30.31%,超标倍数为0.3031倍;2月2日9时,颗粒物小时值浓度为11.6073 mg/m³(标准值为10mg/m³),超过标准限16.073%,超标倍数为0.16073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3: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水】90万吨焦化处理站,1月17日,氨氮日均值为67.4814mg/m³(标准值为25mg/m³),超过标准限值169.924%,超标倍数为1.69924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2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2月2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2#烧结机头1.11 23时-1.12 1时在线超标数据表、90万吨焦化处理站1.17在线超标数据表、2#高炉出铁场1.25 16时在线超标数据表、2#高炉出铁场1.27 16-17时在线超标数据表、2#高炉出铁场1.30 1时,3时在线超标数据表、2#高炉出铁场02.01 14-02.02 09时在线超标数据表、在线超标周报第2期、在线超标周报第3期、在线超标周报第4期、在线超标周报第5期、1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2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1月常规监测因标记表子、周报-2025年1月份超标数据明细表;
4、书证:2025年2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佐证材料:关于二体系烧结机检修停起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03号)
(岗位说明书、现场运行记录图片、1.11-12日脱硫脱硝系统运行记录、1#烧结机1.12起运记录)(1#烧结机11月停产检修说明、检修方案、检修台账、检修图片、);
8、佐证材料:关于2号高炉出铁场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16号)(更换记录、现场更换照片、2#出铁场除尘站运行记录);
9、佐证材料:关于90万吨焦化生化站出口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15号)(检修记录表、现场照片、生化废水回用记录)
10、佐证材料:2#高炉出铁场 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烧结机头 1.1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90万吨焦化处理站 1.18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1原因为,你公司1号烧结机头、2号烧结机头共用一套脱硫脱硝,净化后烟气分别由1号烧结机头烟囱、2号烧结烟囱排出。1月11日20:28时2号烧结机头停产检修,1月11日22:12时1号烧结机开始上料,1月11日23:36时起,烧结机起运过程中,由于外界气温低,脱硫入口烟气温度低于120℃,根据《烧结脱硫脱硝主操岗位说明书》第七部分“启停机操作规程”第一节“脱硫脱销启停机操作规程”2.14条规定,脱硫高压水泵不满足工艺起运要求的脱硫吸收塔入口温度大于120℃的要求,无法启动高压水枪,造成脱硫效率低,加之2号烧结机停运,导致系统氧气浓度升高到19%,造成1月11日23时二氧化硫实测值为48.981mg/m³、1月12日0时167.64mg/m³、1月12日1时81.38mg/m³,1月11日23时二氧化硫折算值为135.212mg/m³、1月12日0时429.75mg/m³、1月12日1时189.15mg/m³,折算高于排放标准。发现问题后,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将烧结机台车铺满烧结矿,烧结矿温度上升,烟气温度逐渐升高,于1月12日2时,脱硫入口烟温高于120℃后,高压水枪启动,二氧化硫折算值随实测值恢复正常,故障持续时间为2.2小时。
经调查,违法行为2原因为,你公司2号高炉出铁场运行中发现颗粒物浓度于1月25日16时突然升高,发现问题后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立即组织工段长、专业组长人员进行排查,班班跟踪数据,随时调整除尘器运行状态。于1月25日20:35时组织人员采取进行荧光粉测漏的方式,隔离切出有问题的箱体、更换滤筒等措施减少排放量,为保证数据稳定达标,持续进行查漏更换有问题的箱体,于1月27日调集除尘器滤筒陆续开始进行更换,2月2日起监控数据恢复正常,至2月11日,此期间共更换滤筒1179根,监控数据基本稳定在3mg/m³左右。故障持续时间为8.97小时。
经调查,违法行为3原因为,你公司人员发现1月17日17时,90万吨焦化生化站出口氨氮自动监控设备,上传数据时有0值或极大值。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运营商到现场进行核查,运维人员于18时到场检查发现,1月17日14时、15时、16时、17时氨氮设备分别出值0.26mg/l、0.31mg/l、0.26mg/l、0.26mg/l,上传数采仪元后数据变为0mg/l、0mg/l、0mg/l、1731.2340mg/l,经现场检查发现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出值正常,存在数据传输线路故障,运维人员立即对氨氮设备数据信号线、传输串口重新连接,数据恢复正常,并进一步运行观察。于1月20日再次进行维护,更换通讯串口。该时间段超标数据于1月24日标记完成。故障持续时间为3.35小时。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设施工况原因及在线设备故障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决定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