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19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尧峪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查阅焦炉烟囱排放口在线站房运维记录,记录9月3日11:40时至12:50时,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测试烟尘仪,吹扫烟尘管路,导致烟尘数据异常;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9月3日12时,焦炉烟囱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值为24.0195 mg/m³(标准值为15mg/m3),超过标准限值60.13%,该时间段系统中未进行数据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14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福裕焦化9月3日12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福裕焦化9月3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福裕焦化9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福裕焦化焦炉烟囱排放口9月3日11-12时颗粒物超标时间段标记情况截图、福裕焦化焦炉烟囱10月16日在线数据报表、《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交办九月份污染源在线监控超标数据问题的通知》、九月份污染源在线监控超标数据统计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
4、书证: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2份;
6、授权委托书1份;
7、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未标记的说明1
份;
9、微信聊天记录1份;
10、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记录表1份;
11、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1份;
12、9月3日第三方运维人员对焦炉烟囱排放口进行测试灵敏度,吹扫烟尘气室现场照片4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Q-8 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