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中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C2NH3A3R
地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S340省道旁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储料棚北侧发现约800吨煤炭物料露天堆存未密闭、苫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4页,证明企业是依法办理环评建设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煤炭物料进行苫盖后限期清理出厂,未办理煤炭仓储手续不得从事煤炭仓储,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