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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5]600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3-03 18:03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中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C2NH3A3R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S340省道旁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储料棚北侧发现约800吨煤炭物料露天堆存未密闭、苫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4页,证明企业是依法办理环评建设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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