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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2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2-10 16:1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2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宏岩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91140000588508293A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成旭平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环评要求雨水应收集进入雨水收集池,定期用泵打入矿井水处理站后处理利用。现场检查时正在降雨,你矿场地设有下水管道排口,部分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过下水管道排口最终进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3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矿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5)《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6)《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矿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矿立即封堵场地内下水排口,确保雨水有效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内,并将依法对你矿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矿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矿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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