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宏岩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91140000588508293A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成旭平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环评要求雨水应收集进入雨水收集池,定期用泵打入矿井水处理站后处理利用。现场检查时正在降雨,你矿场地设有下水管道排口,部分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过下水管道排口最终进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3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矿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5)《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6)《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1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10的规定,我局对你矿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矿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