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88547211A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吴家峁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二期)排矸场运矸道路有煤矸石散落;
2、该公司(二期)排矸场平台部分未按环评要求进行黄土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2份、《提升项目备案函》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1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1页,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对行为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5日内对违法行为1,2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黄土覆盖,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1、2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