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8547211A
地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吴家峁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二期)排矸场运矸道路有煤矸石散落;
2、该公司(二期)排矸场平台部分未按环评要求进行黄土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2份、《提升项目备案函》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1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1页、关于二期矸石场情况说明1份1页、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违法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9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1、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