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26号
当事人名称:曹赧平
身份证号码:1423321963******38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柳沟社区柏洼坪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中兴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04年你修建寺庙时对周边大约有17亩林地损毁,修建寺庙建设用地大约占地面积1亩,其它临时修建占用面积大约1.5亩,后补植补造林地大约10亩,剩余大约4.5亩未进行植树造林,进行了撒草籽种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3份,证明你寺庙毁坏林地,造成生态破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周边林地进行破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整治方案,将已破坏的林地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6个月内对中兴寺周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报中阳县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