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6号
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92985367A
地 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鸿鹏
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元永(04110015378)、张志雄(04110015309)于2024年8月1日对2024年7月12日生态环境部202407轮次监督帮扶组在你公司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排污许可证要求窑尾排放筒DA028氨气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自行监测频率为1次/季,你公司未开展2024年一季度自行监测。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8月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参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 年版)》附注5【其他不罚事由】:本清单未列举的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