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行政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1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建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
地址/住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建滔工业园
我局于2024 年8月27日就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 你公司检查移交问题进行核实:该单位主要从事焦化生产,焦化炉配套建设有非甲烷总烃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执法人员 现场查看该单位中控系统,该单位三号四号焦炉均在正常生 产,并未处于启停炉时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单位排污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单位焦炉烟囱排放口非甲烷总烃企 业承诺排放限值为80mg/m3。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单位国发 平台数据,该单位焦炉烟囱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自联网以 来基本都在100mg/m3以上,正常工况下从未达到过80mg/m3 的企业承诺排放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2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 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生产企业;
4、书证: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 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是合法生产企业。
5、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批典型案例 通报”中,某供热公司在2023年1月至2月颗粒物、氮氧 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的承 诺限值,最终认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 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只适用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企业未履行承诺执行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的行 为不予处罚,可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命令等方式 督促整改”。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 属于主观错误,决定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