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1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尚家峪钢铁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10月25日08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129.705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32.35%,超标倍数为3.3235倍;
10月25日09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840.723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702.41%,超标倍数为27.0241倍;
10月25日10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953.524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078.4133%,超标倍数为30.7841 倍;
10月25日11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976.67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155.5667%,超标倍数为31.5557 倍;
10月25日12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1016.48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288.2667%,超标倍数为32.8827 倍;
10月25日13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1021.341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304.4700%,超标倍数为33.0447倍;
10月25日14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975.944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153.1467%,超标倍数为31.5315 倍;
10月25日15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940.842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036.1400%,超标倍数为30.3614 倍;
10月25日16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924.293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980.9767%,超标倍数为29.8098 倍;
10月25日17时,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为719.037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296.7900%,超标倍数为22.9679 倍;
10月25日,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361.325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04.4167%,超标倍数为11.044167倍;
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福裕焦化10月25日08-17时在线数据超标报表、福裕焦化10月25日在线数据超标日报表、福裕焦化10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福裕焦化10月25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福裕焦化10月26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在线超标周报[2024]43期;
4、书证:2024年11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
7、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关于化产脱硫系统检修的报告(福裕焦环字[2024]2号)1份;
9、化产脱硫系统检修计划1份;
10、检修现场照片3份;
11、关于检修期间降低生产负荷的情况说明1份;
12、10月25日3#焦炉推焦计划表1份;
13、10月25日4#焦炉推焦计划表1份;
14、10月25日入炉煤检验分析报告单1份;
15、10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是因为,你公司为确保化产脱硫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于10月25日8时起对化产脱硫系统进行停用检修,预计检修时间12小时,导致检修期间3号4号焦炉烟囱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你公司于10月24日向中阳环保局提交了关于化产脱硫系统检修的报告,并得到批复。你公司在检修前提前使用低硫煤质(硫份由0.85%降至0.7%左右),降低污染物的产生;脱硫系统检修期间,按要求结合生产实际进行低负荷生产,降低生产负荷至80%,减少污染物排放。故障持续时间为9.51小时。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化产脱硫系统进行停用检修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决定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