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1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硕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D26QDP3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
法定代表人:乔海娥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吨袋储存炭黑,现场检查时有少量密封袋破损造成炭黑粉尘溢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将炭黑密闭储存,避免粉尘扩散,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