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1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8547211A
地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吴家峁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矿井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场区积尘严重;
2、该公司污水排口有外排黑水迹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2份、《提升项目备案函》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1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1页,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违法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万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拾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