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88547211A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吴家峁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矿井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场区积尘严重;
2、该公司污水排口有外排黑水迹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2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7页、《提升项目备案函》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1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1页,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污水处站改造项目场区及运输道路进行清扫,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并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污水未经处理外排。增设人员和设备,对厂区应急、排洪渠进行疏通清理,保证畅通,建立长效机制,并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1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