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1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92985367A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对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违法行为1:9月21日12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165.33mg/m³,折算值为293.774 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487.548%;
9月21日13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107.773mg/m³,折算值为106.826 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113.652%,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9月23日01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185.709mg/m³,折算值为191.219 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82.438%,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在线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9月份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1份、9月21日12-13时窑尾排放筒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及氧含量数据变化1份、9月23日01时窑尾排放筒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及氧含量数据变化1份、关于高温风机变频器冷却风机故障维修情况的说明1份及现场维修照片2份,系统数据图表4份,维修记录单1份、关于高温风机变频器驱动故障维修情况的说明1份及维修记录单1份,现场维修照片1份,系统数据图表3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水泥设施工况标记统计表1份;
4、书证: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
6、授权委托书;
7、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1是因为,你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12时16分高温风机变频器冷却风机出现故障,高温风机跳停,无法正常生产,中控立即止料停窑,紧急通知电气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维修人员立即拆除更换新风机,止料停窑期间氧含量在18%左右,导致12时、13时氮氧化物高于标准值,于13时06分更换完成并投料,14时25分并入SCR恢复正常运行,故障持续时间为2.15小时。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2是因为,你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00时53分高温风机变频器驱动故障导致高温风机跳停,无法正常生产,窑止料。中控立即通知电气维修人检查维修,维修人员对高温风机变频器驱动进行复位,复位后故障消除,设备恢复正常生产。止料期间氧含量在18%左右,导致01时氮氧化物高于标准值,于01时13分维修完成并投料,02时00分恢复正常运行,故障持续时间为1.11小时。
鉴于你公司上述1、2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工况设备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件规定要求,水泥窑冷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36小时(大面积更换耐火砖及冬季时,时间可适当延长)、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室温度高于400℃)8小时、停窑8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情况,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决定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