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吕梁长风车辆环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942391197
地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4年3月25日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督查组推送问题及证据图片,核查车辆晋A8JF17、晋AH220N、晋JE9160检验视频影像资料,发现车辆晋A8JF17在2024年1月24日9时41分环检线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未固定,工作人员用脚固定采样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车辆晋AH220N于2024年3月1日9时54分及2024年3月1日车辆晋JE9160于2023年2月20日10时28分在环检线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该公司对车辆晋A8JF17、晋AH220N、晋JE9160检测出具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8页,车辆检验视频影像、图片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1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4份、所涉3辆车收费明细、收费标准,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为:1.说明你公司工作人员在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并非故意行为,属于操作不当,检验不规范;2.2024年3月25日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督查组提出并认定的问题:检测人员操作不规范(部分车辆采样管插入后不进行固定,采样头插入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车辆掉管后不固定检测过程用脚固定采样管)。监督帮扶督查组提出正确操作方式为(采样管探头插入排气管后,手柄部位卡扣应卡住排气管,对于排气管特殊的车型应采用磁铁固定在车辆的合适部位)。
2024年10月25日,我局高度重视,对贵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资料提出的问题,经详细调查和研究,回复如下:1.你公司认为车辆晋A8JF17、车辆晋 AH220N、车辆晋JE9160在进行尾气检测是认为操作符合检测符合标准提出的陈述申辩回复如下:采样深度人为操作以及深度不合格该范围的陈述并无任何依据,人为操作会改变检测的条件,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无法真实反映车辆的排放状况或其他相关性能。脚踩采样管可能会使进入检测设备的气体量或压力发生变化,从而使检测结果出现偏差,这样的检测报告是不具有可信度的;2.检测报告单初次检测时间以及召回检测时间较长召回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召回时间该车辆检测合格,并不能证明检测时检测是否合格;3.你公司提出的做出免于处罚决定,贵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罚款金额为壹拾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