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吕梁长风车辆环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942391197
地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督查组推送问题,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4轮次监督帮扶督查组推送问题及证据图片,核查车辆晋A8JF17、晋AH220N、晋JE9160检验视频影像资料,发现晋A8JF17在环检线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未固定,工作人员用脚固定采样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晋AH220N、晋JE9160在环检线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该公司对车辆晋A8JF17、晋AH220N、晋JE9160检测出具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7页,涉事车辆环检视频、图片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1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3份、人员名单1份、营业收入报表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治、召回涉事车辆重检,没收违法所得,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你单位检验资格。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