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明源选煤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舆情反映的南焉村委张家焉村石匣子的荒沟内,发现煤研石倾倒的痕迹,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煤研石为你单位产生并倾倒至该地,核查你单位一般工业废物处置台账,记录共往该地倾倒了煤研石732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报告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及附件营业收入证明、人员花名册,煤矸石处置协议1份、处置方资质1份、运输协议、运输方资质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
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将倾倒至南焉村委张家焉村石匣子的荒沟内的煤矸石挖出后转移至合规场所采取无害化处置,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