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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4]6001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10-30 08:0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明源选煤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舆情反映的金罗镇南焉村委张家焉村石匣子的荒沟内,发现煤矸石倾倒的痕迹,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核实煤矸石为你单位产生并倾倒至该地,核查你单位一般工业废物处置台账,记录共往该地倾倒了煤矸石732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报告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及附件营业收入证明、人员花名册,煤矸石处置协议1份、处置方资质1份、运输协议、运输方资质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  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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