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19 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森拓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DQ2ARB4C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张子山沟底
法定代表人:王艳花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开展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9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9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评批复不得投入建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