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16 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瑞通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70135681N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师尾沟
法定代表人:杜胜亮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围墙有孔洞,围墙内散落煤矸石,雨水冲刷煤矸石产生的黄色淋溶水经围墙孔洞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外围墙孔洞,清理围墙内散落的煤矸石,将河道恢复原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