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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1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10-25 17:4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600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吕梁长风车辆环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942391197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随机抽查时段,调取该公司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资料,核查时发现共计38辆车存在干扰OBD检测。2024年7月24日至25日期间,24日、该公司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存在33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晋JKJ976、晋JX6231、晋JFK261、晋AW590V、晋A18AY0、晋J3W236、晋JYP652、晋JDY798、晋JD4446、晋JU7055、冀CF1726、晋JZW735、晋JJH266、晋JA8042、晋JN3933、晋JFK179、晋JNW177、晋JF0706、晋JNA900、晋J77887、晋JKM099、渝AC0F77、晋JWN683、晋JUB551、晋KKR030、晋K7M807、晋JEF331、晋J57149、晋A052ML、晋JCD861、晋JSY901、晋JK6313、晋JEQ109)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024年7月25日《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发现5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晋JLB866、晋AJ3B10、晋JVS831、晋JQJ682、晋JZT739)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均为PW01D81011PA3706,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编码均为3611103XPW290043。                                                                      

现场通过核查检验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联网控制管理系统中该公司车辆检验视频资料发现:2024年4月1日15时51分晋JP2742、2024年4月2日9时56分晋JSH041、2024年6月5日10时44分晋JST922、2024年4月8日10时11分晋JHN603、2024年4月9日10时21分辽MZU286、2024年5月20日15时02分晋JY9586、2024年5月22日15时59分晋JS7152、2024年4月26日11时34分晋JYL539,上述8辆车在环检时车辆尾气冒黑烟,通过年检该公司并出具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车牌为晋JWN683、晋JNW177、晋JN3933、晋JZ7759四辆车在环检时该公司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双排管单测),出具了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26日、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环检视频、图片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1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50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治、‌召回涉事车辆重检,没收违法所得,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你单位检验资格。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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