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吕梁长风车辆环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942391197
地 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随机抽查时段,调取你公司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资料,核查时发现2024年7月24日至25日期间共计38辆车存在干扰OBD检测。24日,33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晋JKJ976、晋JEQ109等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25日,5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晋JLB866、晋JZT739等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
现场通过核查尾气检测站联网控制管理系统中你公司车辆检验视频资料发现:2024年4月1日15时51分晋JP2742、2024年4月2日9时56分晋JSH041、2024年6月5日10时44分晋JST922、2024年4月8日10时11分晋JHN603、2024年4月9日10时21分辽MZU286、2024年5月20日15时02分晋JY9586、2024年5月22日15时59分晋JS7152、2024年4月26日11时34分晋JYL539,上述8辆车在环检时车辆尾气冒黑烟,通过年检,你公司出具了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车牌为晋JWN683、晋JNW177、晋JN3933、晋JZ7759四辆车在环检时你公司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双排管单测)通过年检,你公司出具了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环检视频、图片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1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50份、所涉车辆47辆收费明细、收费标准,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罚款金额为壹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