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荣欣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晨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0L1QF830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花则沟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棚内存放部分石子、砂土,部分砂土堆存于场地内,未进行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2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3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书证: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审管发[2024]91号)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场地内存放的石子、砂土进行苫盖,及时清理并清扫场地,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在未取得环境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禁止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