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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1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10-18 17:1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15

当事人名称:山西荣欣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晨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0L1QF830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花则沟

我局于20248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棚内存放部分石子、砂土,部分砂土堆存于场地内,未进行苫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821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821《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3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4书证:20248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审管发[2024]91号)复印件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场地内存放的石子、砂土进行苫盖,及时清理并清扫场地,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在未取得环境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禁止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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