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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4〕600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10-12 09:2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92985367A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

违法行为1:7月2日15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263.332mg/m³,折算值为423.04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746.08%,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违法行为2:7月9日17时,【废气】窑尾排放筒,二氧化硫小时值标记后实测值为52.781mg/m³,标记后折算值为42.218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过标准限值20.6229%;7月9日18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176.352mg/m³,折算值为239.213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378.426%;7月9日19时,【废气】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值实测值为82.973mg/m³,折算值为71.484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过标准限值42.968%,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7月份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1份、7月2日15时窑尾排放筒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1份、7月2日14:30-16:00时窑尾排放筒氧含量数据变化统计表1份、7月9日17-19时窑尾排放筒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1份、在线超标周报[2024]28期1份、关于篦冷机二室西风机故障维修情况的说明1份及现场维修照片4份、系统数据图表6份、维修记录单1份、关于脱硫机不下料故障维修情况的说明1份及维修记录单1份、现场维修照片1份、系统数据图表5份、山西桃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运行7月9日日报表1份、环评中关于二氧化硫的防治措施1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水泥设施工况标记统计1份

4、书证: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

6、授权委托书;

7、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1是因为,你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11时00分点火烘窑,7月1日10时烘窑结束,具备投料,于7月1日10时53分启动篦冷机风机,准备投料。篦冷机二室西风机启动后,你公司巡检人员发现风机振动大,立即通知机修人员组织维修,检查发现风机入口百叶阀叶片掉落一片,随后维修人员取出风轮中卡的百叶阀叶片,于11时33分启动风机,于12时10分投料生产。因此系统标记出现工况异常。投料之后风机持续振动大,紧急联系风机厂家,厂家人员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是风机叶轮不平衡导致振动大,需停运风机做动平衡。于7月1日16时50分止料停窑,维修人员用铁门板封堵篦冷机二室西风机出口(风机出口管路与二室风箱连接处),屏蔽此风机,7月1日20时40分投料降产运行。7月2日13时00分-14时30分维修人员重新安装二室西侧篦冷机风机百叶阀,厂家到厂对风机做动平衡。7月2日14时40分止料停窑,取风机出口铁门板,止料停窑期间氧含量在18%左右(基准氧含量为10%),导致15时氮氧化物折算值高于排放,15时20分恢复2室西侧篦冷机风机,于15时40分进行投料,16时04分恢复正常运行,故障时间持续1时24分。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2是因为,你公司二氧化硫防治措施主要采用工艺脱硫法(环境影响报告书第8.1.2.2中二氧化硫防治措施),因该公司配套有协同处置项目,当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时,可能会导致二氧化硫数据偏高,会紧急启用备用脱硫机(干法脱硫法),降低二氧化硫排放。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17时39分发现二氧化硫分钟数据高,中控于17时40分立即通知协同处置停止处置危废并开启脱硫机,但二氧化硫分钟数据持续偏高,17时43分紧急通知维修人员检查维修脱硫机,发现脱硫机锥形下料口堵塞(脱硫剂潮湿结块),于17时55分紧急止料停窑,现场维修人员通过敲击下料口并用钢管从料仓上部进行疏通,于18时15分处理完成,脱硫机恢复正常运行,于18时20分重新投料,19时50分并入SCR(脱销系统),于20时21分数据恢复正常。期间17时39分至17时45分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7时58分至20时20分部分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该时间因脱硫机故障,止料停窑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异常,故障时间持续2时26分。

鉴于你公司上述1、2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为生产工况设备故障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件规定要求,水泥窑冷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36小时(大面积更换耐火砖及冬季时,时间可适当延长)、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室温度高于400℃)8小时、停窑8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情况,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决定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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