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信息 > 处罚强制信息

吕环不罚〔2024〕6008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10-12 09:2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71239U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乔家沟村  

我局于  2024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7月27日,矿井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0.472 mg/m³(标准值为2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36%,存在超标排放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佐证资料:7月27日在线监测系统超标统计报表1份、在线超标周报[2024]30期1份、《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矿井废水处理站巡检记录1份及现场维修照片4份2024年6月7月矿坑水取用水情况台账2份、7月27日28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份;

4、书证: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2份;

6、授权委托书;

7、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以及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

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是因为你公司7月27日21至23时,矿井水处理站聚丙烯酰胺管路出现泄漏故障,导致药剂量减少,致使化学需氧量数据偏高,现场运行人员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到场维修,维修人员现场封堵泄露管路,于23:50时封堵药剂管路后,化学需氧量数据恢复正常。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你公司加强矿井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确保矿井水达标处理后进行排放。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