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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4 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9-29 15:1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4〕6004 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9867478A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朱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云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有废油桶19个,其中1个废油桶标识牌未填写产生日期和废物重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

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1份、(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6)《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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