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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4〕6009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9-29 15:1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9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9867478A地址: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朱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云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有废油桶19个,其中1个废油桶标识牌未填写产生日期和废物重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5)《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6)《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 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6)《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14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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