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口头坪
我局于 2024 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发现链篦机-回转窑焙烧废气排气筒5月18日00时氮氧化物实测值为119.653㎎/m³,折算值为85.871㎎/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71.742%;5月18日01时氮氧化物实测值为340.057㎎/m³,折算值为219.516㎎/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339.032%;5月18日02时氮氧化物实测值为302.834㎎/m³,折算值为179.299㎎/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258.598%;
一体系转炉二次5月9日21时颗粒物实测值为10.5278㎎/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5.278%,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竣工验收》复印件1份、(4)《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照片证据1份(5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按照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中第一条监控平台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超量的初步认定第二项规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 0.1 倍,建议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