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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4〕6001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9-20 16:53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4〕6001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址中阳县城北郊区

我局于 2024 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1#烧结机头废气排气筒7月29日20时颗粒物实测值为2.796㎎/m³,折算值为10.6589㎎/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6.589%、21时颗粒物实测值为2.9998㎎/m³,折算值为12.2952㎎/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22.952%;2#烧结机头废气排气筒7月29日17时颗粒物实测值为2.6767㎎/m³,折算值为20.1116㎎/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101.116%。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竣工验收》复印件1份、(4)《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照片证据1份(5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按照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决定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法[2015]24号)规定中“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对于1号烧结机7月29日20时颗粒物实测值为2.796㎎/m³,折算值为10.6589㎎/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6.589%(0.06589倍),未超过0.1倍,对你公司进行警告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各生产工况中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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