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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罚决【2024】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8-26 10:35 来源:中阳县水利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水罚决【20245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986747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振云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取取水记录台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水罚告【2024】4号),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证》为证。告知你单位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有关条款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将罚款缴纳至中阳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通过中阳县司法局向中阳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水利局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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