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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不罚〔2024〕600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8-21 15:5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玉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2023年11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12月9日监测报告显示(晋轩宇航(2023)11109号)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井水处理站出口氟化物指数监测结果为1.2mg/L,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限值20%(标准值为1mg/L)。

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2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中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4年3月29日、4月22日提出听证延期,于2024年6月7日举行听证会,后经局党组会议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本案违法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完善,故对你公司“2023年11月23日矿井水处理站出口氟化物指数监测结果为1.2mg/L,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限值20%(标准值为1mg/L)。”这一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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