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桃园东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0HLGBE57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靖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道路未及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经过时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5)《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区道路洒水降尘,避免扬尘污染产生,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