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山西桃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H17K39G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靖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提交2024年5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月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5)《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