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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4]6006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7-25 15:06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李安心

公民身份号码:14**************18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吉家村

我局于20246月24日对20246月3日生态环境部202405轮次检查组反馈你名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Y215C,出厂编号:12S02J0328,生产许可证:TS2510178-2012)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为4.208,超过标准规定的1.61,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 7 月 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6 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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