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李安心
公民身份号码:14**************18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吉家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2024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202405轮次检查组反馈你名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Y215C,出厂编号:12S02J0328,生产许可证:TS2510178-2012)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为4.208,超过标准规定的1.61,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控制排放技术,待尾气排放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