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信息 > 处罚强制信息

吕环责改〔2024〕60010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7-25 15:0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李安心

公民身份号码:14**************18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吉家村

我局于20246月24日对20246月3日生态环境部202405轮次检查组反馈你名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Y215C,出厂编号:12S02J0328,生产许可证:TS2510178-2012)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为4.208,超过标准规定的1.61,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控制排放技术,待尾气排放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