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600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艳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41129759816400D
地址/住址: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乔家沟村
我(局)于 2024 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物料区内有部分物料未进行密闭遮盖,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企业;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可以代表你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