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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4〕6006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6-19 11:0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59816400D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艳兵

我局于20244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物料区内有部分物料未进行密闭遮盖,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企业;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可以代表你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将厂区内未密闭遮盖的物料进行遮盖,同时“举一反三”对你厂区内的扬尘进行防治管控,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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