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信息 > 处罚强制信息

吕环责改字[2024]600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6-14 10:5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柏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13675083U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上罗侯村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煤矸石填埋场部分区域导流渠建设不完善、马道未修建排水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你单位厂区部分区域地面积尘厚,未及时清理,产生扬尘污染。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3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6页、《自主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2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2份4页、《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制定、上报煤矸石填埋场整改方案,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清扫厂区道路洒水降尘,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1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相关推荐